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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察制度,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对新建镇随机督察巡查过程中发现,宜兴市盛元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位于新建镇新建村的集体土地建设厂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15日内退还违法占用的2197平方米土地至宜兴市新建镇新建村集体经济组织;2.对违法占用的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2197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10985元6t体育app。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察制度,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对新建镇随机督察巡查过程中发现,宜兴市盛元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位于新建镇新建村的集体土地建设厂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15日内退还违法占用的2197平方米土地至宜兴市新建镇新建村集体经济组织;2.对违法占用的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2197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10985元。